裴兆斌等:完善海上维权与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策略来源:节选自《我国海上维权与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框架为依据》 一、明确海上维权与执法的主体及职能责任划分 由于海上维权与执法涉及的执法主体多样、内容繁多、执法主体与职责内容交叉频繁,应当严格划分海上维权与执法主体的责任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与执法职责。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但在海上维权与执法实务上,除为必要联系的检察院、海事处和公安局等主体外,还有其他专门的主体依据职权对海上行为进行执法管理。如生态环境部、烟草专卖局、海上发展局和渔业执法监察局等都具有职能范围上的交叉重叠。由此,应该整合海上案件维权与执法的执法内容,将各执法主体的不同职能责任进行执法内容的科学划分,并依照职责规定进行履职担责。针对于海上重叠执法内容,细化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在部门职责范围框架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通过立法手段进行规范,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协调,逐步将海上维权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以海警局与生态环境部举例,生态环境部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检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防止污染,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部的执法范围也直指海上,对于海上排污、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海洋工程建设等。对于海警局与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海上部分的职责如何划分,在实务上两个部门所应当的职责和所承担的职责均应明确,以便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履责能力和执法效果。 二、明确海上维权与执法案件协作衔接的法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海上案件问题复杂,涉及部门广泛,案件办理程序不清,应当建立海上维权与执法案件协作衔接的法定程序。在办理海上案件过程中,海警局负责侦察还是抓捕行动,案件办理到何种程度进行移交给哪类部门等问题,在实务层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案件何时移交、如何让移交和移交给谁均应进行细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海警局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签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海警局关于办理海上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方根据管辖、侦办和公诉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对于三者之间的职权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河北省海上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管辖规则,实现了法检系统对海上执法的全面支撑。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各涉海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证据收集,案件移交和综合管理的程序步骤,不仅能使海上维权与执法案件部门间衔接顺畅,还能保证部门之间权责明确,防止出现监管漏洞,追责不明情况的发生。 三、海上协作主体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协作机制 海上执法主体深化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沟通协商优势互补,建立联合监督调查机制,开展多方会谈联席会议,制定具有可行性合作协议,加强彼此维权与执法业务联系。由于各主体之间的职能的差异,各部门之间接收到的信息与执法重点不同,但均针对于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涉及维权与执法事件各部门之间制定长效协作机制必不可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颁布后,中国海警局也开展与各部门协同作业,与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碧海2021”海洋环境生态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亮剑2021”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各地方的海警局均积极贯彻落实此类专项执法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协同配和取得较大成效。在海警局公布2020年缉私领域海上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六项与其他部门联合处理。由此可见,海上执法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将海上维权与执法效益最大化,此类行动应建立长效机制,而不仅在建立专项行动上。建议建立跨部门统一的系统,在系统中进行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案件侦查、审理和审判均一体化协同完成。部门之间针对不同问题进行协定商议,建立年度总结、日常交流的长效协作机制,为后续的海上维权与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文章来源:节选自《我国海上维权与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框架为依据》,原刊于《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